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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杏林通讯第192期
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
作者:佚名  文章来源:WEB  更新时间:2017年3月21日

      医院感染管理需要临床医护人员根据法律法规,将标准操作流程贯穿于各项医疗及护理工作中,形成医院感控文化,将感控理念转化为每位医护人员自觉、自愿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。近几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很多与医院感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,现摘录部分内容,供各位医护人员参考:
      一、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》中第十二条:
     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消毒管理办法》,严格执行医疗器械、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,并达到以下要求:
     1.进入人体组织、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;
     2.接触皮肤、粘膜的医疗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;
     3.各种用于注射、穿刺、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。
    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、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、器具不得重复使用。
      二、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》第四条安全注射环节中:
     1.进行注射操作前半小时应停止清扫地面等工作,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活动。严禁在非清洁区域进行注射准备等工作。
     2.配药、皮试、胰岛素注射、免疫接种等操作时,严格执行注射器“一人一针一管一用”。
     3.尽可能使用单剂量注射用药。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,应保证“一人一针一管一用”,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。
     4.抽出的药液、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,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;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。灭菌物品(棉球、纱布等)一经打开,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,提倡使用小包装。
     5.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、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,每周更换2次,同时更换灭菌容器。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、酒精,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。
     6.药品保存应遵循厂家的建议,不得保存在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区域,疑有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处置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医院感染管理科 张芳

文章录入:中医院   责任编辑:中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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